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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10-24 16: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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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0818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9 年《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 号)发布实施以来,我区失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功能日益增强,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区除梧州市外,失业保险基金仍属市、县两级统筹模式,基金互济性较差,抗风险能力不强,尤其是不利于基金的有效监管和安全完整。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 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筹集基金、统一使用基金、统一管理结余基金。

   (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对接市、县应用网络,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二、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级负责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原有的滚存结余基金上交市级集中管理,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全部上缴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划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每年县级经办机构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全部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四)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本市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三、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时间要求

 2008 8 31 日前,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各市(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及柳州市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其余各市于2008 12 31 日前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各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要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四、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及时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实市级经办机构的人员力量,特别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以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数据集中、规范管理的需要。根据各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推进的情况,自治区将适时组织人员赴各市督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如期启动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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