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城市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6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2008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按每年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为巩固和扩大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成果,全面推进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原则
在坚持个人(家庭)缴费的基础上,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政府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由2007年的不低于人均50元/人年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元/人年的补助标准。
二、财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人年,各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30元/人年。
三、切实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对推进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要从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的补助标准,积极筹集资金,落实补助经费。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要求,及时上报申报材料,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明确到位时间,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同时,各级财政要规范和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简化拨付流程,及时足额拨付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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