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专区 无障碍浏览 注册 登录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关于公布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1-14 10:56:16
  • 来源:
【 字号大小: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公布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217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了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7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2008年终计息时按年利率4.14%计算。

二、2008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按月利率分段计息:

第一段:2008111031日月利率为3.45‰

第二段:20081111130日月利率为3‰;

第三段:20081211231日月利率为2.1‰;

三、2008年度个人账户计息结算后,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退休等到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前,仍按月利率1.875‰计息。

2008年,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请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指导、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计算、对账、入账,切实维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利益。

                               

 

                      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