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1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8〕495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
(一)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
(四)至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六)
同时具备本条第(四)、(五)、(六)点条件的可累计增加。
(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至第(六)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08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08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
四、审批办法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核准。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六、调整要求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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