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8〕3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健康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优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以下简称贫困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贫困患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进一步做好贫困患者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一站式”直接结算信息化建设
依托全区医疗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在继续实行县域内“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各项制度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
二、全面落实“一站式”结算服务模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出院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门诊医疗费用总额20%;其他费用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在“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直接结算。暂未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及时结算的方式。
三、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的医疗费用实行定期结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以及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加快“一站式”结算费用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
四、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衔接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民政、扶贫部门以及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快结算进度,最大限度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确保健康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