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继续阶段性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8〕2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由20%降至19%。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费率均为0.5%。
三、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
(一)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本自治区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二)在本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当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符合下调范围的,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或按上一条款执行。当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符合上调范围的,暂不予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