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对新增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支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预发金额不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待疫情结束后按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并从应发之月起结算;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疫情管理期间应发未发的基本养老金。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并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三、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区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区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动态发布线上办理相关信息。
各地应对疫情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