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自治区社保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购买服务改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19〕51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内容共2大类10款36项,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包括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目录》明确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由政府提供的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有:系统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
可作为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众团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二、执行中如确有需要新增购买服务的事项,请各市汇总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修订,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我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能擅自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三、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