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桂劳社失业险字〔2004〕4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其再次失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前后合并计算的缴费时间为其提供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其前后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一致,由最后参保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为其提供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劳社厅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现就有关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