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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 发布时间:2008-10-27 17: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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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由广西审查的中央驻桂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实行属地管理。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用人单位按现行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第二章  集体合同受理

第四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社团的,提供职工方首席代表推选产生过程的证明材料;

(四)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方首席代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协商代表名单;

(六)协商过程,包括讨论记录、表决结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报送单位,在7日内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将受理时间告知报送单位。

                 第三章  集体合同审查程序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对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要指定专人就集体合同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签订集体合同协商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初审。

第七条 经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对集体合同条款进行专审,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件一)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第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有异议的审查意见,应当进行协商,对原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或重新签订,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无异议的,应制作《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附件二)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第四章  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第十条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双方协商代表资格、双方委托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第十一条 协商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表签字等。

第十二条 内容审查。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等。

                第五章  集体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自第16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中确认生效日期。

第十五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方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要填写《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三),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各存档一份,并由职工代表一方报送一份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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