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9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做好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八 年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全面推进我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培训基地)是指: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评估认定,并获得批准开展创业培训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村劳动者、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创业者。
第四条 创业培训是指:为促进各类城乡创业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员就业,由定点培训机构对创业培训对象进行的创业指导性培训。
第二章 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辖区内具备办学资质和创业培训条件的社会各类高校、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和有关单位均可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为宗旨,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经营发展为工作目标,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2.有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并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培训业绩突出。
3.重视客户需求和培训后支持,为客户建立培训档案,对已经创办的微小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和后续服务,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
4.学校或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愿意引入创业培训项目,承诺按照创业培训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创业培训服务措施,实现创业培训项目可持续发展。
5.制定开展创业培训的年度计划和市场宣传及推介计划,积极执行“六个统一”原则:即统一申报计划,统一调派师资、统一培训教材、统一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统一档案管理、统一拨付培训补贴,打造创业培训品牌。
6.具备必需的教学资源,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工作;有获得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的培训教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课桌椅、电脑和投影仪等教学设备。
7.与社会伙伴密切合作,为培训学员提供后续的创业跟踪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申请创业培训基地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3.具备办学或培训资格的证明;
4.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拟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
5.开展培训教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6.创业培训教学计划。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递交申请。申请机构应向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2、预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筛选,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并将预选合格的机构名单和推荐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
3、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预选合格的机构名单和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照申报单位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筛选,确定实地考察名单。
4.实地考察。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确定实地考察的机构名单和地区分布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1)听取申请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此项工作的汇报情况;
(2)查看申请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的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办学的固定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以及管理情况;
(3)查看二至三个微小企业经营管理及提供后续管理服务情况;
(4)核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表格。
实地考察结束后,考察人员根据评估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评估表》(见附件2)。
5. 确定创业培训基地名单。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各市推荐意见以及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确定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创业培训的要求
第九条 创业培训期限应视创办企业的类型、规模和创业者自身条件确定。基础理论集中培训一般不少于10天,创业方案分析、开业指导、开业后跟踪辅导要达到半年以上。创业培训开班规模不超过25人。
第十条 创业培训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创业培训教材,另根据创业需求,开设与创业有关的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税收、市场环境、项目选择等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基地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督促学员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员开业前,创业培训基地应指导帮助学员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学员开业后,创业培训基地要坚持跟踪指导服务,针对学员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帮助解决学员实际困难,直到学员能独立经营半年以上。
第十三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求聘请专家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培训工作。创业培训教学人员须取得相应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
第四章 创业培训的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凡符合现行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基地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肃财务纪律。严禁申请培训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对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全部资金,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创业培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基地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基地在举办创业培训班前,应将课程安排、计划开办时间、招生人数、学员基本情况等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后方可开办。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基地举办创业培训班结业后,要将学员的考评情况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结束一年后,向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开业情况,包括学员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状况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第十九条 创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当年的培训质量、创业成功率为主要检查、管理内容,每年检查一次。对完成培训任务有困难、创业成功率低、培训质量不理想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申请表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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