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桂人社函〔2011〕1950号
关于日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日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桂社保局报〔201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原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招为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桂劳险字〔1981〕8号)精神,对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日工,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直接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或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最后一次经劳动部门批准从事日工工作时间与直接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或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工龄 计算 复函
抄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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