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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09-13 11:25:2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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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境外培训渠道的管理,提高我区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我厅拟定了《广西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10


广西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广西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发<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国(境)外培训渠道(以下简称“境外培训渠道”)是指广西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单位自主选择、负责承接该单位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境外机构,主要分为注册渠道和非注册渠道两类。其中,注册渠道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认定、并予以列入年度境外培训渠道名单的境外官方、半官方、民间各类组织和机构;非注册渠道是指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注册的国(境)外政府部门、公益团体、国际组织和知名企业、大学等机构。境外培训渠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政府有关因公出国(境)培训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承接广西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过程中自愿接受广西外国专家局的管理和监督。

(二)具有法人资格,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规定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机构章程,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有从事培训工作所具备的人力、物力,专业特色突出,有承办培训的成功经验;有高水平的授课人员和涉及培训项目的专业翻译人员;有培训教材。

    (四)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安排参观考察专业对口的企业、机构及组织;在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强的协办单位网络。

第三条 广西外国专家局是广西因公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广西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派遣单位使用境外培训渠道进行指导、推荐、管理和监督,对境外培训渠道承办广西培训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和评估,对境外培训渠道承办广西培训项目团组的数量进行必要的总量控制和调控。

第二章境外培训渠道的选择与使用

第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根据项目主题,选择使用专业对口,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境外培训渠道,原则上应选择注册渠道;如选择非注册渠道,应在申报项目立项计划的同时提交非注册渠道的详细说明材料,经评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上报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前必须认真、慎重地选择境外培训渠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计划和境外培训渠道,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境外培训渠道,须专题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通过经批准的境外培训渠道为其承办和落实培训项目的邀请函、培训和公务联络安排等相关事宜,不得通过境外培训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联系邀请函,或发出邀请函,或安排在国(境)外期间的公务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购买或变相购买邀请函。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应与境外培训渠道充分沟通,建立公开、平等、高效、健康的合作关系,在协商确定各项相关事宜后,必须签订培训协议,对培训接待各项事宜,特别是用车和意外保险等问题,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确保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广西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实行项目学员对境外培训渠道评估和境外培训渠道对项目学员评估的“双评估制度”。项目单位必须积极组织项目学员认真、详细、实事求是地填写《培训团组对境外培训渠道评估表》(详见附件1),于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总结一并提交至广西外国专家局。承办广西培训项目的境外培训渠道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培训项目的学员在境外的培训和纪律等情况,于学员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广西外国专家局。

第九条 项目单位、相关承办人员及项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取推荐和使用境外培训渠道的中介费用,不得接收境外培训渠道馈赠的贵重财物,不得通过境外培训渠道在培训活动中牟利。不得要求所选择的境外培训渠道为项目出具与公务无关的财务票据。

第三章承办广西培训项目境外培训渠道的管理

第十条 境外培训渠道正式接到组织实施广西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通知后,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一)应及时考虑是否能够承接广西相关培训项目;如果不便承办相关培训项目,须在接到通知后半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承办该项目情况和原因通知项目单位和广西外国专家局。

(二)接受培训项目任务后,境外培训渠道应主动与广西外国专家局和项目单位进行联系对接,及时提供有关出访资料和安排计划,积极协助办理相关出访手续,配合项目单位落实实施培训项目的各项要求。

(三)境外培训渠道应实事求是地根据本机构的专业特点和接待能力承接培训项目,严禁超负荷承揽培训项目。

(四)境外培训渠道不得在同一时间安排接待过多的培训项目;不得将培训项目转让或倒卖给其他机构或团体;不得通过其它机构为培训项目安排在外期间的公务活动;不得做出其他影响培训质量及培训声誉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境外培训渠道在承办广西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密切围绕培训主题来慎重安排境外的全部日程。在日程安排过程中要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准确理解、把握项目单位的培训需求,培训课题和考察交流单位必须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符合培训目标要求。培训日程安排要科学、合理、高效,在外培训地点相对固定,在1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完成。在外听课、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每个城市的公务活动不得少于2天(4次)。工作日原则上不安排观光活动或城市间移动,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安排城市间移动的,不得影响当天上下午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在无公务活动的城市住宿;不得安排前往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城市和不正当场所进行培训、考察或观光。

(二)严格按照项目审批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邀请函、日程安排、翻译证明(各类翻译资格证书和合格等级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邀请函和培训日程必须真实有效,由邀请人在每页签名或加盖机构有效印章,并提供中外文版本,不得提供虚假的或多套邀请函。培训日程要详实,要求列出上下午公务活动主题和内容、对接机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培训日程安排天数必须与项目获批天数相符,日程最后一天必须明确注明“抵达国内”。提供项目单位办理报批手续的培训日程应为最终确定版本,不得标注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调整字样。

(三)境外培训渠道有义务协助国内项目单位对学员进行出国前的预培训工作,须向项目单位提供例如“出访注意事项”、“培训期间注意事项”等文字资料。

(四)收费要合理,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肆意提高团组价格;不得搞有损培训质量的价格竞争;不能以免费赠送出国(境)名额、减免部分人员费用或给予其它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培训团组、变相提高团组价格或降低价格,影响培训质量。

(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给予项目单位或相关人员经济或其它利益。

(六)在培训团组出访前,境外培训渠道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培训协议。

第十二条 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承接培训项目的境外培训渠道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严格按照培训协议提供接待服务。

(二)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改变培训课程、日程、路线和费用。

(三)必须为项目人员安排性能良好的商务用车和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并严格履行相关保险赔偿责任。

(四)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和人身安全。做好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各项防范措施,准备好预防突发事件的预案。遇到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快速应对,积极协作,及时报告,高效处理。

(五)必须随时与广西外国专家局或项目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汇报团组在国(境)外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境外培训渠道应积极配合培训团组做好项目的评估和总结工作。

(一)境外培训渠道必须执行“双向评估制度”,认真、详细、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境)外渠道对培训团组评估表》(详见附件2),于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广西外国专家局。

(二)为便于团组学有成效,境外培训渠道应积极主动为培训团组提供必要和有参考价值的培训和考察材料,协助团组做好培训总结工作。

第四章附

第十四条 广西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实行“谁派遣,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问责责任制对项目单位和境外培训渠道进行管理。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项目单位和境外培训渠道,广西外国专家局将视其问题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查处、广西区内通报、暂停项目单位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资格或暂停境外培训渠道承接广西培训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如果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由广西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培训团组对境外培训渠道评估表
2.境外培训渠道对培训团组评估表

附件1
培训团组对境外培训渠道评估表
组团单位
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境外培训渠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 估 项  目
评分(每项满分为10分)
评分标准与说明
培训方面
培训课程设计
请根据境外培训实际情况认真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非常满意:10-9分
满    意:9-8分
基本满意:8-7分
一    般:7-6分
不 满 意:6分以下
如对具体项目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填写入下表“意见与建议”栏内。
培训时间安排
培训教师水平
公务活动方面
公务活动机构选择
公务活动时间安排
公务活动效果
接待方面
专业翻译
车辆安排
住宿安排
伙食安排
总  分
意见与建议
团长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培训团组在培训总结时,由团长主持集体讨论后如实填写,于团组回国后10日内反馈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传真(0771-5853371)。

附件2
境外培训渠道对培训团组评估表
境外培训渠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团单位
(或学员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人数
评估项目
评分
前期筹备
培训需求明确、详细(此项满分为10分)
联系沟通及时、充分(此项满分为10分)
培训与公务活动
遵守政策要求,按计划执行境外日程(此项满分为15分)
学习态度认真、积极参加培训(此项满分为15分)
公务活动积极交流、友好互动(此项满分为15分)
积极认真做好培训总结(此项满分为15分)
生活方面
尊重所在国法规风俗、举止文明(此项满分为10分)
积极配合各项接待安排(此项满分为10分)
总  分
意见与建议
境外培训渠道 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培训机构如实填写,于团组离境后10天内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传真(+0771-585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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