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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6号)

  • 发布时间:2013-09-15 0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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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34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把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便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农村劳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劳务协作;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开展就业、失业监测;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统计等事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可按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成本价收取费用,并逐步实行免费服务。

  (二)对目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下同)以营利为目的向劳动者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要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逐步剥离,主要转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二)加强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提出的原则,整合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统筹管理辖区内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服务网点的统筹规划,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确保服务功能不减少,服务能力不下降。县(市、区)级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则上要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各地在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手段,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职能。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二)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逐步拓展基本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充实服务项目,细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具体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健全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加强全区统一标准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网络覆盖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区共享”为目标,整合各类就业管理服务信息资源,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以自治区、市两级为核心建立就业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信息监测体系,实现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标准化和信息化。自治区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督促各级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各地要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绩效为目标,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成本,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由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与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突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一)确保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支出预算落实到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的经费投入,切实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基本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标准进行编制,支出内容根据当年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确定。

  2.项目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进行编制。

  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公益性质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2)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

  (3)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

  (4)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5)创业服务;

  (6)档案管理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7)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

  (8)设备购置;

  (9)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

  (10)就业政策宣传,就业维权;

  (11)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定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12)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

  (13)人力资源和工资指导价位调查统计;

  (14)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15)各级政府下达的其他特定就业工作任务。

  (三)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扶持力度。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评结果等给予适当补助。

  自治区财政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研究制定预算保障方案,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严禁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 年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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