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部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8元。
2.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适当倾斜部分
1.对至
2.对至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点条件,且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902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902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
四、审批办法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调整退休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4年3月底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
(一)调整的基本情况。参加调整的退休人员总人数,调整前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普遍调整部分参加调整的人数及调整前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特殊调整部分(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参加调整的人数及调整前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等。
(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问题。企业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对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主要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工作建议。对下一步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具体建议。
附件: 广西获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58个县(市、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2014年3月18日
附件1:
广西获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58个县(市)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决定中,广西有58个县(市)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具体名单如下:
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梧州市:蒙山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
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县、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
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