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实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68号)的要求,为做好全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情况,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系指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具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学历、取得毕业资格的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第三条 登记对象:对在当地报到或求职的区内、区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
第四条 由自治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了解情况、跟踪服务、对实名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等具体工作,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区的实名登记上传下达、汇总报表、上报情况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抽调专人在服务窗口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实名登记和提供咨询服务,落实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实名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要准确记录个人基本情况、求职意愿及其他就业服务需求。其中,对有求职意愿的,进行求职登记;对有登记失业意愿的,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对已经就业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对接受服务和享受政策的,要记录其接受服务和享受政策情况
第七条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本人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可在档案存放地或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地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后由登记机构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和跟踪回访。
第八条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只能进行实名登记一次,各级办理机构在办理登记时,须咨询本人和核查实名登记系统信息,避免重复登记。
第九条 已登记的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一对一”就业援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其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经努力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各地可按照一定比例招募到公益性岗位工作。
第十条 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申请参加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求职和就业指导、就业测评等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未就业期间可享受免费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二条 具体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的市、县(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专门开展此项工作。原则上市级增设公益性岗位不超过2个,县(区)级增设公益性岗位不超过1个。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就业指导、就业援助、创业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到本地公共就业服务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就业见习基地发布的见习岗位需求,重点推荐实名登记或失业登记中有见习需求,且符合就业见习基地发布岗位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统一使用广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系统开展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对登记的毕业生进行跟踪回访、就业服务,对实现就业的信息维护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在每年的12月底前,对教育部门交换数据中联系方式有效的本级内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联系率应达到100%,对每一名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至少2次就业服务,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各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年末就业率应在70%以上。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加强实名登记系统的信息安全,实行数据信息专人管理。要按照涉密岗位人员管理有关要求,与本单位开展实名登记系统信息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负责人签订信息保密协议,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组织专人负责将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区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数据汇总,并按规定要求按期上报。自治区人才办公室负责全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数据汇总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报数据,同时将数据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