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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

  • 发布时间:2015-09-17 16:2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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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

社发〔201537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稳定和充实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8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人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行业特点,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方式

(一)实行公开招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完善人员招聘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规定的制定计划、发布公告、申请报名、资格审查、调整开考比例、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二)建立符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的题库及专家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应遵循“干什么、考什么”的人岗相适原则,充分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医疗卫生行业专家共同编制笔试题和面试题;由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题库。

(三)适当简化公开招聘程序并放宽开考比例限制。

对报考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之外的乡镇卫生院岗位人员,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且不受招聘岗位人数与报考人数1:3比例的限制。

1.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3.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人员;

4.通过国家卫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职称及以上的人员。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绿色通道”。

1.对报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岗位,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经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不受招聘岗位人数与报考人数1:3比例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择优聘用,结果公开。

2.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赴各地参加医学院校举办的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时,对当场面试并确定签约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之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择业期内的全日制医学专业大学生,可以通过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结果公开。

3.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含本、专科)毕业后履行协议到协议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到后,由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结果公开。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岗位吸引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原在编人员、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新进人员、以及20112012年期间参加全区统一医改过渡考试或考核合格聘用的人员)统一按用编人员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用编人员全面实行统一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用编人员录入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库,并享受财政核拨的相关经费待遇。

(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主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做好新进用编人员的聘用、解聘、辞聘等变动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变动事项确定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根据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用编人员名单录入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管理办法。

(二)落实薪酬收入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编人员实行同岗同酬。在工龄计算、工资套改和公租房的住房分配等方面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编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并按规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规范合理流动。

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编人员的合理流动。用编人员应参加竞聘上岗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按照实名编制人员流动的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新进用编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不得少于5年,5年内可通过竞聘上岗在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合理流动;满5年后,可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在各级各单位中合理流动。

(四)统筹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编人员享受同等的继续教育机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原则上安排用编人员的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2天,5年培训周期内不得少于3个月。对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到自治区、市级医院培训的机会。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其学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1/2给予补偿。

(五)完善人事档案管理。

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参照原实名编制人员档案管理的做法,由县级卫生计生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保管。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将《广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审批表》、聘用合同、岗位认定、工资变动、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相关应入档的材料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档。

(六)保障经费投入。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将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七)严格控制聘用临时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工作急需聘用临时人员,必须报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所需经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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