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2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切实解决好该群体的就业和生活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岗。
二、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期满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向其推荐就业岗位,其本人也应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三、对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5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0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