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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伊马替尼等6种特殊药品暂时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号)

  • 发布时间:2017-02-28 10:07: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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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切实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高额医药费用负担,规范恶性肿瘤等疾病靶向治疗药物的使用,并结合中国慈善总会、中国癌症基金会援助项目活动,经研究,将伊马替尼等6种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暂时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药品名称

谈判确定,伊马替尼胶囊(片)、尼洛替尼胶囊、达沙替尼片、舒尼替尼胶囊、吉非替尼片、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享受对象范围

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非小细胞肺癌、慢性乙型肝炎的,可以使用本通知规定的特殊药品。

三、特殊药品使用适应症

(一)伊马替尼胶囊(片)(商品名:格尼可、昕维):用于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变期。

伊马替尼片(商品名:格列卫):用于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变期;胃肠道间质瘤。

(二)尼洛替尼胶囊(商品名:达希纳):用于治疗对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期或加速期。

(三)达沙替尼片(商品名:依尼舒、施达赛):用于治疗对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期或加速期、急变期患者。

(四)舒尼替尼胶囊(商品名:索坦):用于治疗对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胃肠道间质瘤患者。

(五)吉非替尼片(商品名:易瑞沙):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EGFR TK)基因具有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NSCLC)的患者;以及治疗既往接受过化学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患者。

(六)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商品名:韦瑞德)适用于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成人和≥12岁儿童患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使用格列卫、达希纳、施达赛、索坦、易瑞沙、韦瑞德6种特殊药品治疗的,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对格列卫、达希纳、施达赛、索坦符合临床规范用药3个月和易瑞沙、韦瑞德符合临床规范用药12个月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担: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参保人员使用格列卫、达希纳、施达赛、索坦4种特殊药品治疗的,余下的药品费用由个人按相关程序向中华慈善总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申请援助。

(二)参保人员使用格尼可、昕维、依尼舒3种特殊药品治疗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担: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三)参保个人使用完年度统筹基金或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统筹基金或基金不再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病种年度统筹基金或基金限额支付额度指标以内的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或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或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统筹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的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或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五、其他事项

(一)具体支付流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二)在广西区域内使用特殊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均按全国最低价格档次结算,如发生大幅度价格调整等情况,将适时调整支付办法。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伊马替尼等4种特殊药品暂时列入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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