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计发办法适用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务升降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计发办法
职务升降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时,先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的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职务升降后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的老办法待遇标准。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A×M+B+C)×∏(1+Gn-1)+
n=2015
n
[(A'×M+B'+C')-(A×M+B+C)]×∏(1+Gn-1),
n=升降年度
对于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H。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