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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直属驻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1号)

  • 发布时间:2017-12-28 19:57: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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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驻邕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自治区直属驻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直驻邕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直驻邕用人单位编制内人员在2017年1月1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向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区直驻邕用人单位原有的工(公)伤职工按照《通知》“新旧政策衔接”的相关规定,由所在的用人单位凭工(公)伤职工的工(公)伤相关材料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同意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纳入之日的次月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需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中直和其他驻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单位自主决定选择,可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工伤保险。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医疗申报及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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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直属驻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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