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8部门结合实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据了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细则》明确,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同时,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即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工期不足3个月,使用农民工人数总计在30人以下,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由总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细则》对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细则》表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牵头建立完善全自治区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逐步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与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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