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通讯员/杨樯)4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于日前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我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进一步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为0.5%;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前,全区各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按照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全区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据悉,我区将继续通过后台直接调整费率的方式,实现降费率“直兑直达”;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即可零成本享受政策。2023年1—3月,我区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共减征10.30亿元。其中,减征失业保险费7.91亿元,惠及28.28万家用人单位、473.41万名职工;减征工伤保险费2.39亿元,惠及26.84万家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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