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激发人员活力,促进人才投入乡村建设,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一、出台《指导标准》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际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指出,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202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要求坚持把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作为乡村振兴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解决农业农村事业单位评聘矛盾,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激发人员活力,促进人才投入乡村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举措之一。
(二)农业农村部门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农业部门实行了多轮机构改革,特别是2018年实行大部制改革后,农业部门整合为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工作职能和人员结构变化很大,2009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急需制定新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以促进农业农村事业发展。
(三)缓解我区农业农村事业单位评聘矛盾问题的主要举措。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在岗位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化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农村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较集中的科研类、农技推广类事业单位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事业单位,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不够合理、评聘矛盾较突出等问题。提高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比例,既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进一步缓解单位评聘矛盾。
(四)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科学合理下放权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职称制度改革持续深化,职称评审机制不断完善,评审权限也逐步下放,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合理统筹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结构比例、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当提高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支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岗位,也是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实际举措。
二、《指导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导标准》主要包含六部分内容:
(一)明确了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范围;
(二)明确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及其相应的名称和等级;
(三)明确了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明确了三类岗位内部各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
(五)明确了建立岗位总量统筹调剂使用机制。
(六)明确了岗位设置程序、管理要求等其他相关问题。
三、《指导标准》创新点
(一)在自治区属和设区市属新增了“科学研究和农技推广类”结构比例。为进一步解决高层次人才较集中的科研类、农技推广类事业单位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事业单位突出的评聘矛盾问题,此次结合实际,在自治区属和设区市属事业单位中新增了“科学研究和农技推广类”,并对应提高了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以进一步缓解农业农村事业单位评聘矛盾。
(二)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提高。《指导标准》分单位层级、类别对中高级比例进行了调整。自治区属单位中的科学研究类和农技推广类事业单位的高级岗位比例由38%提高至40%,其中正高级岗位比例由12%提高至14%;其他单位维持原标准不变。设区市属的科学研究类和农技推广类事业单位高级岗位比例由25%提高至27%,其中副高级岗位比例由20%提高至22%,中级岗位比例由45%提高至48%;其他单位维持原标准不变。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不分类别,高级岗位比例由10%提高至12%,正高级、副高级岗位分别提高1%,中级岗位由50%提高至55%。
(三)工勤岗位比例有所提高。技术工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不分单位层级,全区各级农业农村事业单位使用统一标准;重点提高了工勤一、二、三级岗位比例,将技术工一至二级比例统一调整至10%,三级工调整至40%,以激励工勤技能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
(四)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向高层次紧缺人才集中的单位倾斜。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对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农业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基地,或承担省(部)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3个百分点;对具有市级重点实验室、农业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基地,或承担市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2个百分点。
(五)加大对基层农业农村事业单位的倾斜力度。对县(市、区)属(含乡镇)编制在10人以下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可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且按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计算结果不足1人时,可按1人设置。
(六)明确建立岗位总量统筹调剂使用机制。在不改变各事业单位现有岗位数量的前提下,对于事业单位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源,按照“总量控制、行业统筹”的原则,可由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岗位聘用实际综合统筹调控使用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提高岗位使用率。
(七)鼓励科研类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自主管理试点工作。鼓励评聘矛盾突出、已建立能上能下竞争激励机制的科研类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自主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干事创业活力。
四、专业技术岗位是否可以借用问题
高等级岗位可以顺延至低等级岗位使用;低等级岗位不能借用至高等级岗位。
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时岗位数的测算问题
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时,岗位数量可以按“四舍五入”原则进行测算。当使用“四舍五入”原则导致测算总人数大于或小于实际岗位数时,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岗位数量向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倾斜。
六、农业农村教育类事业单位是否适用本《指导标准》问题
原则上农业农村教育类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标准。但若该类单位无生源,只承担培训工作,可适用本《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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