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从2023年7月1日起,以统一制度政策为核心,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合理调整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权责,建立统收统支模式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我区工伤保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统一参保缴费政策。自治区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执行,实行浮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统一认定鉴定政策。全区实行统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业务规程。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市本级和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建立县级工亡认定案件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会商机制。
3.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涉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生活护理费以确认护理等级时上年度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统一编制预(决)算。全区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基金预(决)算原则上不做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调整申报参照预(决)算编制审核程序执行。
5.基金统收统支。从202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
6.结余基金处理。2023年7月1日前,各设区市应通过市本级财政专户将本市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决算年末滚存结余的30%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剩余的基金暂存各市,由自治区统一管理,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各市一律不得使用;2024年7月1日前,暂存在各市的剩余工伤保险基金,应通过市本级财政专户全额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
7.完善储备金制度。保留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主要用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在自治区级财政专户中分账管理。
8.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善经办业务流程、稽核监督、协议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全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对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继续履行,全区互认。
9.统一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区联网通办。推进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业务信息协同,以及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外部信息共享。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推进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领域广泛应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伤保险待遇,逐步实现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的直接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10.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统一的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认定、鉴定、经办信息衔接,杜绝线下手工经办。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化解基金安全风险。
11.责任分担机制。基金统收统支后,自治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安全发放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各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业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各市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历年欠费清缴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同时,还明确各市需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短收责任、减收增支责任及其他应分担责任。
(三)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职责如何分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规范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全区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自治区社保中心开展基金预算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预算绩效目标初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大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负责接收工伤保险基金,对财政专户进行规范管理,按时拨付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到支出户;负责审核并下达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审核绩效评价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及财务管理。
广西税务局负责全区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会同自治区社保中心编制全区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协同制定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
自治区社保中心负责全区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指导和规范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对各市基金使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工作;负责全区基金支出计划申报与核拨工作;负责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运用等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政策执行、基金征缴、参保扩面、基金支出和行政监督等责任;落实责任分担资金;负责实施基金统收统支前历史欠费和先行支付基金的清缴;负责统筹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