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专区 无障碍浏览 注册 登录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桂人社规〔2019〕4号)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1-22 11:48: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字号大小:  】

 2019年1月10日,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  4号,以下简称《学时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准确理解《学时管理办法》内容,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学时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以来,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精神和工作要求。当前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缺乏统一规范的学时管理规定,急需出台学时管理办法为加强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二、《学时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二)《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

(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等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3〕26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学时要求和纳入科目

1.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纳入科目。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分公需科目学时认定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二)关于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公需科目学习以网络培训为主,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和线下培训班时长认定学时。

(三)关于专业科目分类和学时认定

 1.培训进修类。包括各类脱产和半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按实际学时认定,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认定学时。

2.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按有关规定认定学时。

3.学术交流活动类。包括学术、交流、会议、访学等活动,按有关规定认定学时。

4.成果著作类。成果包括当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著作包括当年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按有关规定认定学时。

5.参与重大工作类。

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学时。

(四)关于学时管理登记职责

1.管理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全区学时登记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时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2.登记职责。公需科目学时登记由施教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学时。专业科目学时登记由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分别登记。

(五)关于结果运用

1.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其申请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层次人才研修情况可作为其申报各类专家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

2.必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4号)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