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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1-07 15:4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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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我区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参保范围不明晰、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问:《通知》出台主要依据那些政策依据?

答: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三)《居住证暂行条例》(国令第66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全文内容共包括八个部分。一是统一参保缴费政策;二是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三是统一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四是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五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比例;六是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七是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八是统一清理规范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政策。

问: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是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可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在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凭现行居住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但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户籍地和不同的居住地重复参保。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可以选择分次缴费,但不得跨年度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得以在职漏缴、少缴等为由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基数,也不再重新计算待遇。

问: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统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公布。

二是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是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计算,一年一定。

问: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具体是什么?

答: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问:统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8%;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问: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比例的规定什么?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执行。

问: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规范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计发办法。

1.对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实际缴费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举例说明:刘某,男,19591月出生,19967月开始参保缴费,2019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227个月(折算为22.59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45811.9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7629,全区201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77.4元。则其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5577.4×[(1+0.7629)÷2]×22.59×1%=1110.6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45811.9÷139=329.6

故刘某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110.6+329.6=1440.2

2.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含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参保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4%

其中:

1)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累计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

3)视同缴费指数统一计为1;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举例说明:王某,女,19644月出生,企业干部,19828月参加工作,199111月开始缴费,2019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视同缴费年限93个月(9.25年),实际缴费年限27.5年,累计缴费年限36.75年,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为1311个月(13.92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35252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8643,全区201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77.4元。则其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577.4×[(1+1.8643)÷2]×36.75×1%=2935.5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135252÷170=795.6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4%=5577.4×1.8643×9.25+4.67×1.4%=2026.4

故王某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2935.5+798.6+2026.4=5760.5

3. 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4位小数,第5位小数四舍五入;缴费年限先统一计算到月,月数相加后再换算成年,整数年余出月数除以12化为年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大于0的往前进位,例如0.333年进位后为0.34年;基本养老金以元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见分进角。

4.实行本《通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1997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执行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基本养老金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例如:某参保人员201911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于201911月核准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则其基本养老金从201912月起发放。又如:某参保人员虽然在201810月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于201911月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于201911月核准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则其基本养老金也从201912月起发放。

(四)实行本《通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31号)有关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以及桂政发〔200654号文件有关补缴中断缴费后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对20191231日前,因中断缴费导致部分职工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未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按扣减中断缴费年份后推算出的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20201月起给予重新计算,并按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加上历年已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发放,此前已发生的待遇不结算、不补发。举例说明:

1.某女,20195月退休,因中断缴费311个月,按原政策使用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03.9元计算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为980.2元;按新政策应执行2018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77.4元,计算结果为1140.3元,则其基本养老金从20201月起按1140.3元发放。

2.某男,20168月退休,因中断缴费21个月,使用2013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为1800元;按新政策执行2015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为2100元,加上20172019年实际已经累计调整增加300元,则其基本养老金从20201月起按2400元发放。

问: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答: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移基金。

问:统一清理规范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作出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是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或跨制度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多领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退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问:《通知》出台前后,新旧政策主要有哪些差异?

答:(一)新政策明确统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旧政策是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新政策规定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可以选择分次缴费,并可以在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基数。旧政策是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90%80%70%60%五个档次任意选择申报缴费基数。

(三)新政策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6%

(四)在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时,由原来按年度计算改为按月度计算。

(五)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将原计发办法中的“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六)桂政发〔1997101号和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执行。

(七)桂政发〔199931号文件规定的中断缴费往前倒推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做法以及桂政发〔200654号文件有关补缴中断缴费后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问:《通知》中涉及到的主要关键词有哪些需要诠释?

答:(一)“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二)“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从19967月起建立;原行业统筹个人账户统一从19981月起建立;之后新参保的,个人账户从参保之月起建立。

(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指参保人员最后一次缴费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之和。

(四)“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中的“退休时”:是指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五)“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是指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后的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

(六)“缴费基数上限”:是指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

(七)“缴费基数下限”:是指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八)“不得跨年度追补缴费”:是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年的1月至12月可以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跨自然年度的不能追补上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例如:某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20201月至12月的任何时间内可以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能追补2019年及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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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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