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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字〔2016〕2号)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6-12-28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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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薪联字〔2016〕2号)的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2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农民工资工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更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通知》的出台有何背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2003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先后制定出台了建筑、水利水电、电网、铁路、交通运输等五大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2009年初,为了应对全球金融风暴,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区进一步完善了建筑、水利水电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影响,我区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劳资矛盾日益凸显,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案件持续上升,严重侵犯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全区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区实施的各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成效,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我们对原有的建筑、水利水电、电网、铁路、交通运输等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按国办发〔2016〕1号和桂政办发〔2016〕113号文件要求,对不适应新要求的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经反复征求各方意见,最后形成了《关于明确农民工资工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名义印发实施。

问:《通知》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通知》并非是对原有政策文件的简单替代,而是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从大局着手,整体上对原有政策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与原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一是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不再要求缴存方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定账户,而是实行新的缴存办法和差异化缴存办法。三是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措施、动用条件、使用程序、退还程序。四是明确了原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与本《通知》的有效衔接问题

问:如何正确理解新的缴存办法和差异化缴存办法

《通知》第二条对原有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作了新的规定,使之更适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原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一定数目的现金缴存到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涉及到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同时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现在新的缴存方式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行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良好的单位还可用银行出具的保函替代现金缴存;同时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方法。对遵纪守法、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少缴存甚至免缴存的优惠政策,减轻其资金压力;对经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提高缴存比例,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大大减轻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但工资保证金的作用未改变。《通知》第二条既是对原有优惠政策的进一步优化,也是落实新的中央、自治区政策的具体体现。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如何有效监管?

:《通知》第四条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监管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由开户商业银行、主管部门、缴存方三方共同对专用账户进行有效监管。即建设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施工企业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开户商业银行负责对资金账户的资金缴存、流动情况进行监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指令从该账户拨付资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定期将账户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实时掌握账户资金缴存和流动情况,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发出拨付指令,通知缴存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根据项目规定足额缴存或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紧急动用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经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从该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另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实施分包、转包的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办法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紧急动用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通知》第六条(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属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使用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还可使用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问:紧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是否还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通知》第六条(三)规定,已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补缴存已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凡不按要求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该项目停工,直至足额补缴存工资保证金后,方可重新开工。

问:如何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通知》第七条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的退还程序。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保证金开设账户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应向保证金开设账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向账户开设银行出具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通知,银行据此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解除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在为建设单位出具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通知前,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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