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的补充通知》(桂政发〔2001〕96号)规定,确定了全区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该政策至今,对保障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继续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与现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相矛盾,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发展。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为促进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发展,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本通知明确规定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基本政策内容
(一)从2017年1月1日(含)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今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不再随之提高。即今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一直保持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改变。
三、2016年全区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规定,2015年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00元、1210元、1085元和1000元。2016年没有调整提高,仍执行2015年的标准。
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和钦州市。二类地区包括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和崇左市。三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级市。四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自治县。
四、《通知》实行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通知》实行后,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封定为1120元、968元、868元和800元。
五、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含)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