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的时间有哪些区别?
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基本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如何衔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在当年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乡居民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是多少?
(一)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对应的标准支付,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二)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
(三)脱贫攻坚期间(2020年底前),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院报销的比例是如何计算的?
住院基金支付的计算公式调整为:住院报销费用=(医药总费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个人自付费用-医药自费费用-床位费-基金起付标准)×相应的报销比例+符合基金支付的床位费。
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基金支付的计算方式参照住院报销的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