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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对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7-23 12:0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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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有何政策依据?

答:主要政策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含在2017年12月已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8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问:全区离休人员和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是否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答:不参加。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及符合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不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上述人员待今后国家出台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再遵照执行。

问: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整水平是多少?这样设定是居于何种考虑?

答:根据国家规定,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这是国家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养老金调整水平,主要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以及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速放缓,职工平均工资涨幅平稳,物价增幅略低于上年同期。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断增加,加之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人数的抚养比不断下降,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按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适当放缓养老金增速,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实现了广大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也更可持续。

问:《通知》规定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45元/月增加;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是按本人2017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包含高龄倾斜和艰边倾斜,即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不足2520元的,按调整后我区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20元/月发放。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从2018年1月1日起。

问:《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具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答:2018年7月底前。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通过何种办法审核?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通过何种方式发放给退休人员?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相关文档:

  • 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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