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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8-07 16:3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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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均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确定。即: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同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每年6月份,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按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划分公布,没有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较高。同时,由于公布时间较晚,对养老保险费征缴和退休人员待遇计发也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促进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及时核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的确定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本《通知》)。

    问: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是以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使用全口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工资增长率(包含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来计算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为此,《通知》规定:以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为基础,参考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问:《通知》中计算公式涉及的各项指标如何取数?

答:计算公式中涉及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均采用统计部门调查数据。

    问: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为负数时,怎么计算?

    答:《通知》规定: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零时,取值为零。这样取值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合理增长,即使工资增长出现负增长时,养老保险计算待遇基数仍然保持不变,养老金水平就不会出现倒挂现象,维护了退休人员利益。

    问:每年的基数什么时候公布?

答:为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和核准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通知》规定每年年底提前公布下一年基数,即每年12月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问:《通知》的实施时间?

    答:《通知》从印发之日开始实施,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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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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