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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7-29 11:4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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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事业单位承担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职能,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我区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奋不顾身,主动担当,冲锋在前,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为进一步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我区《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事业单位开展奖励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通知》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了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奖励规定》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全区各类各级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职责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奖励规定》给予奖励。二是奖励的条件和情形。按照《奖励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情形进行奖励。三是奖励的种类和权限。根据《奖励规定》所规定种类和情形作出。四是奖励的比例。给予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给予工作人员的定期奖励最高不超过25%,及时奖励不作限定。五是奖励的开展和结果使用。嘉奖和记功的定期奖励每年度开展一次,及时奖励开展时间、次数不作限定。六是奖金标准及来源。个人奖励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0000元,授予称号和荣誉称号的人员奖金发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经批准的定期和及时奖励所需经费,由拟奖励人员所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七是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由奖励决定单位统一制作,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监制。八是奖励的公示和备案。

三、《通知》的创新内容有哪些?

《通知》的创新内容主要体现在奖励的比例、奖金标准及来源等方面内容。

在奖励比例方面,《通知》对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的比例予以进一步明确:在开展定期奖励时,给予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通知》同时对“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可提高比例进行了细化,即: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及时奖励的比例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确定。

在奖金标准及来源方面,个人奖励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0000元,授予称号和荣誉称号的人员奖金发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集体奖励不颁发奖金。经批准的定期和及时奖励所需经费,由拟奖励人员所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对于无法自行作出集体奖励的设区市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何执行集体奖励?

无法自行作出集体奖励的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在本行业的贡献、成就等情况,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工作人员嘉奖比例,最高不超过25%


相关文档: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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