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后职业技能鉴定应包含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三种评价内容。按照改革要求,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其中少量准入类职业资格评价仍由政府部门认定),由经备案的评价机构自行开展评价认定工作,各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认定时需要向参加报名鉴定的对象收取鉴定费,为了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需统一收费项目及标准。需对旧收费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3号)进行调整,做好政策衔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包含的评价制度内容、职业技能鉴定项目范围、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类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构成、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主体、职业技能鉴定费属性等。
三、新旧收费文件对比变化情况
(一)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形式。根据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职业技能鉴定包括: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二)进一步规范鉴定费构成、分类表及标准。
1、调整了鉴定费用构成及项目名称。一是严格按照桂价费〔2016〕79号文要求,分别按科目表述,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构成,分为理论知识科目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费和考试成本、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二是按桂价费〔2016〕79号文精神明确考试费包括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和考务费。
2. 结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原收费文件中《职业(工种)分类表》是依据1999年版职业分类大典进行分类),将职业分类大典中涉及技能人员的第3-6大类职业按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成本为A、B、C、D四类 (分类原则:A类耗材大、耗时长、耗材不可重复;B类:耗材较大、耗时长、耗材不可重复;C类:耗材可重复;D类:纸笔作答类考试),取消原收费文件中的E类;少部分职业细类中包含的职业考试成本存在差别,为此进行细微调整,如“餐饮服务人员”细类职业考试成本分为“A、B、C、D”4类,“美容美发和浴池服务人员” 细类职业考试成本分为“A、C”2类;将未收录2015版职业分类大典的新职业列为B类。
3、收费标准与原收费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均未调高,部分有所降低。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成本D类中级工到高级技师作了不同程度的调减,D类总收费标准下降。其中,D类考试成本中初级工80元与原收费标准一致、中级工100元较原收费标准降低20元、高级工130元较原收费标准降低30元、技师160元较原收费标准降低50元、高级技师200元较原收费标准降低60元。
(三)重新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主体。收费主体为:经批准设立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一是将原收费文件中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现行的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制规范表述;二是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要求,明确新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为收费主体;三是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具体组织实施的评价机构统一收取,明确由同一收费主体统一向报名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全部费用,不再按原收费文件中的规定,考试费、综合评审费由各级鉴定中心收取,考试成本由实施鉴定的各类鉴定机构收取。
(四)明确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分类。职业(工种)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进行分类,目前我区公布实施的80多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中有些可以按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分类,但大部分是无法进行归类,特别是一些地方特色产业和新职业领域,结合专项职业能力的特点和我区实际,拟采取折中办法统一归到B类,便于实施也具有可操作性。
(五)明确新增非行政事业单位评价机构收取鉴定费属性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评价机构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行政事业单位评价机构收取鉴定费,暂按经营性收费管理,收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六)不再规定收费文件时限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整。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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