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我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关于做好2021年失业保险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更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要求,我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保障扩围等政策,支持我区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减负稳岗扩就业。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稳岗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返还主体和实施条件的变化
1.申领条件。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3.扩大返还受益面。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参保单位)纳入稳岗返还范围,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4.实施条件。为保障基金运行安全,保障失业保险金发放,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二)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参保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1年1月至6月符合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在2021年内提出申领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三)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新旧政策衔接
人社部发〔2021〕29号规定,失业保险扩围政策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根据《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人社厅发〔2021〕1号文件要求,为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做到失业保险待遇不断档,2021年以来我区一直按照2020年度相关规定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结合实际执行情况,我区设定政策过渡期限。
2021年6月30日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保障范围及发放项目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计划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31号)规定执行;2021年7月1日起,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参照2020年本统筹地区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