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对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标准适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二类标准适用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三类标准适用各县、自治县以及并除东兴市外的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680元、1450元、1300元分别上调至1810元、1580元、143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6元、14元、12.5元分别调整至17.5元、15.3元、14元。
此次调整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据了解,我区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间是2018年2月。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采用规定的通用测算方法,综合考虑我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群体人均消费支出、人均食物费用、恩格尔系数、赡养系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指标数据,结合近年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而确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1810 |
17.5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 |
二类 |
1580 |
15.3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 |
三类 |
1430 |
14 |
各县、自治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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