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1990 |
20.1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
二类 |
1840 |
18.6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
三类 |
1690 |
17 |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
本次调整之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99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84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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