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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8号)

  • 发布时间:2022-06-20 10:4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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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022年6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融资支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完善区内劳务协作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劳动力在区内有序转移就业,帮助企业减负、稳岗、扩就业,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助力推动共同富裕。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当地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其中对吸纳脱贫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及民族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劳务品牌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二)认定标准。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的标准。企业认定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企业应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务派遣形式带动吸纳就业的不纳入标准统计范围。对于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或占比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50%),并作为优先贷款支持对象。

(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规定流程申请劳务协作贷款(附件1),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由企业填报《劳务协作贷款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后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

2.资格初审。开发银行根据企业填报的《申请表》,对企业资质、项目投向、信用结构等方面进行初步筛选,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将《劳务协作贷款初筛结果确认书》(附件3)及申请材料提供给企业所在市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资格复核。自治区、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开发银行提供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劳务协作情况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表》和《关于确认xx企业劳务协作成效的函》(附件4)一并反馈给开发银行。

4.授信评审。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开展授信评审等工作,对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优先支持对象等因素,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作为贷款定价、合同签订等工作开展的依据,自主合规放贷。开发银行及时将贷款申请审核结果及贷款发放情况反馈自治区、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政策差异。开发银行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对于劳务协作贷款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优惠政策以国家开发银行最新政策为准。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工作要求。各地在本实施方案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受理部门、办理流程、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二)精准宣传发动。各地梳理形成政策和服务清单,开发银行客户处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宣介专项政策,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结合业务数据比对分析,对初步符合条件的劳务协作企业进行点对点推送宣传。同时广泛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劳务协作企业享受政策,持续稳定和扩大就业。

(三)组织申报审核。对具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按本方案进行受理,组织自治区、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银行进行条件审核。

(四)加强跟踪评估。督促指导享受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保障权益。开发银行每年定期开展企业贷款成效评估和贷后检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对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带动同一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贷款期内带动就业人数持续符合认定标准。如核实发现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不符合认定标准,限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将符合标准的带动就业人数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劳务协作贷款有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日常联系和议事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政策落实、服务落地。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信息审核,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开发银行做好劳务协作信贷工作,确保用于支持本地区劳务协作企业和项目的专项贷款高效、规范、安全运转。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发银行要聚焦项目就业带动成效,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前提下逐步实行信息共享。开发银行负责督促整改资金使用不规范等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吸纳带动就业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开发银行要做好贷款“三查”,坚持防控风险,保证项目资产质量,切实防范项目的市场风险及借款主体的信用风险。

(四)及时宣传总结。各地要主动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关切,让更多企业知晓政策、参与申报。大力宣传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选树典型企业和个人,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加强对劳务协作贷款支持成效的总结评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支持企业数量、县就业人数、带动就业成效、发放贷款以及利息优惠金额等填写相关进展情况表(附件5),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1.申请流程图

      2.劳务协作贷款申请表

      3.劳务协作贷款初筛确认书

      4.关于确认xx企业劳务协作成效的函

      5.开发性金融支持广西劳务协作进展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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