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重点支持贫困县开发500个以上扶贫公益性岗位,每个深度贫困村开发5个以上扶贫公益性岗位,每个极度贫困村开发10个以上扶贫公益性岗位,每户极度贫困户安排1个扶贫公益性岗位。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劳动力。扶贫公益性岗位人选经过遴选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或行政村组织办理服务协议签订手续,用工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并结合实际情况为岗位人员购买一定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明确,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所需的相关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从本级安排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标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高于20元/月·人。
《通知》自印发之日(2019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享受年限未满,可按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