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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就业社保等 “一揽子”惠民生政策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 发布时间:2020-02-14 08:49: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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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资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提出了广西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一揽子”促就业、惠民生政策措施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一、“稳就业防失业”政策措施

《通知》对全区“稳就业防失业”各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是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全区各地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是对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我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一般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60%2020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符合一般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存在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三是对疫情严重地区返乡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通过扶贫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

四是加强农民工节后返岗疫情防控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要提高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精准度;做好省际企业复工岗位需求等就业信息对接,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赴粤务工;加强回流农民工疫情防控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资金扶持作用,通过发放各类补贴,加大对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

五是推广优化线上就业招聘服务,引导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服务”。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等各类“线下活动”,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大力推广远程面试,着力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服务”。

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一是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可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可延期缴纳的对象为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企业需事先告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期缴费时间最长可至2020630日,期间免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二是为保障缓缴期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自治区建立了基金调拨快速绿色通道。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的,可按照桂人社发〔201638号的有关规定,于20202月底前申请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

三是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四是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保兜底措施,对贫困人口做好应保尽保,应兜尽兜。2020年,对符合相关条件人员,继续执行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的政策或差异化代缴政策;对凡符合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广西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进行年度待遇资格认证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暂不停发城乡居民养老金。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政策措施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优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要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对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要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要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调解仲裁工作。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为减少人员聚集,各级仲裁委员会优先采取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要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畅通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方式举报投诉渠道,必需的现场举报投诉,合理错峰分段,减少人员聚集,同时做好测温、消毒等疫情防控。充分利用网上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欠薪风险预警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服务,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对用人单位以疫情期间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及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或不按规定支付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克扣工资或者加班费、违反规定强制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等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供稿:厅就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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