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为加强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兜牢民生底线,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建立“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扎实做好统筹规划,科学控制岗位规模,牢牢守住就业底线。
二、科学设置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以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各地可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特点和用人单位需求,适当在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
三、明确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经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公益性岗位。各地要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规范岗位聘任。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时,要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五、保障在岗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六、明确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对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5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0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经认定曾经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名单后按年度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七、实施后续扶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年龄偏大的人员,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其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社会救助范围。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八、强化岗位管理。各地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地根据实际妥善处理好现有在岗人员的政策衔接工作。在本通知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如出现按原有规定核定政策享受年限与本通知不一致且难以调整的,可按原核定年限享受至政策期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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