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现就大力发展我区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标准。
我区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本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我区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力社保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
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具有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并根据形势发展作适当调整。
三、发展微型企业的阶段任务
立足我区区情,分阶段制定、实施微型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各市财政收入状况,2011年,全区分三类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
第一类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市):在市辖区、县全面开展。
第二类地区(钦州、百色市):在市辖区进行试点。
第三类地区(北海、防城港、贵港、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各选取一个县或市辖区进行试点。
从2012年起,第二、三类地区可根据情况,逐步扩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范围。
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区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自治区、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对地级市城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对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县域,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六)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五、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三)开展创业培训。
积极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属于扶持对象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
各级各部门应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等,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加强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
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
微型企业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
(三)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及评审委员在微型企业认定、扶持资金审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行回避。要加强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七、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一)成立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工商的自治区副主席任副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工商、工信、教育、科技、监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文化、税务、质监、金融、国资、人民银行、移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区各地各部门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工商部门要会同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财政、税收、金融等有关部门,切实兑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编制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发生。
4.组织有关部门回访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在当地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孵化园(楼)。在有条件的城区、县(市)为微型企业划出专用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当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得发展机遇。
8.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文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发展微型企业工作。自治区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督查,具体由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