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乡村公益性
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7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精神,指导各地做好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现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精神,深入推进就业扶贫,打赢我区脱贫攻坚战,现就做好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脱贫攻坚期内,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乡镇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二、工作原则
(一)县级统筹,乡镇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各县(市、区)统筹实施。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每年联合向所辖乡镇下达岗位开发计划。各乡镇要着眼于支持脱贫攻坚,在乡镇本级或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业,并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乡村公益性岗位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优先对象,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地区安置就业。
(三)程序简捷,公平公开。乡村公益性岗位招用条件、程序和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应简单便捷,利于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摸清基础信息。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区有就业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掌握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二)下达岗位计划。各县(市、区)根据本地需求及财政支撑能力,合理制定当年全县(市、区)岗位开发计划,并及时将岗位开发数下达至各乡镇。
(三)发布岗位信息。各乡镇在收到岗位开发数后,结合本地实际发布用工信息和遴选条件。乡镇、行政村及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采取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推介乡村公益性岗位用工数量、招用条件、报名方式等情况。
(四)公开报名遴选。各乡镇要做好进村入户动员,组织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群众积极参加乡村公益性岗位招用报名。乡镇牵头负责、所辖行政村配合,县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监督指导,按照规定进行遴选,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
(五)安排上岗就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组织办理服务协议签订手续,安排上岗。乡镇应与岗位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行政村与岗位人员签订。用工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并需结合实际情况为其购买一定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拨付岗位补贴。各县(市、区)要按实际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20元/月·人。各县(市、区)可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各项补贴拨付至所辖乡镇,由乡镇再将其中的岗位补贴拨付至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各地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补贴拨付流程。
四、资金安排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的相关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政策施行。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促就业作为服务全区脱贫攻坚大局的重要举措,落实部门分工,切实担负起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责任,尽快制定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形成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扶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
(二)规范岗位管理。各乡镇、行政村可根据实际灵活安排岗位人员工作时间,主要考核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本文所提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一种特殊帮扶手段,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工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地如有工作需要、财力保障,也可指导用工方依法与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发放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补贴申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相关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同时,为掌握全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岗位开发情况及补贴发放数上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参考样式)
附件
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
(参考样式)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服务协议期限
本服务协议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为 年 月。
第二条 服务内容和服务地点
1.甲方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主要工作内容: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服务岗位,但应与乙方协商补签变更协议。
2.乙方的服务地点为 。
第三条 服务时间
乙方实行不定时服务制,具体服务时间由甲方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乙方在完成服务事项后,其余时间自行安排其他生产生活活动。
第四条 服务补贴
甲方按工作量计付服务补贴,乙方完成服务事项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一次,每月 元(如有调整按新标准补给),乙方服务不足一月的根据实际服务天数补贴。
第五条 双方职责
1.甲方应每周定期安排乙方本周服务内容,并记录本周服务事项完成情况,完成服务事项的应按规定支付服务补贴。甲方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不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服务事项。
2.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遇恶劣天气或危险场所应中断服务事项,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合理安排。乙方在道路上服务时,应悬挂醒目标志、及时避让车辆,不得违规操作。
第六条 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服务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服务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加指印)后生效,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乡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各一份、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备案一份。本服务协议任何条款变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并签字或盖章(加指印)确认。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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