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8〕2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自治区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期限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任务,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和工作目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资金支出范围、方向及具体内容。
(一)人才引进培养补助支出。主要用于特聘专家补助、“十百千人才工程”支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补助、广西人才小高地补助等支出。
(二)人才引进培养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广西产业智库建设、广西中关村创业创新人才基地建设、广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广西专家服务基地发展建设、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支出。
(三)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引进国外专家项目配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成果展、专家服务保障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考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广西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国内外培训、高技能人才津贴奖励、高层次专家后备人选能力提升工程、“三支一扶”项目等支出。
(四)促进就业创业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自治区级众创空间项目建设、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北部湾经济区职业培训券试点项目、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改善提升项目建设资金、“服务惠民”专项活动自治区补助资金等支出。
(五)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举办广西创业大赛、区外招聘专项活动、高校毕业生大型招聘活动、全区职业培训讲师大赛比赛、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能手表彰、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工作重大活动、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培训及考试等支出。
(六)社会保障体系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失业动态监测补贴、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资金安全监管等支出。
(七)公务员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全区公务员(含参公)培训等支出。
(八)完善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支出。主要用于企业薪酬试调查等支出。
(九)其他支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项中的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北部湾经济区职业培训券试点项目、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改善提升项目建设资金、“服务惠民”专项活动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后追加给区直项目实施单位或有关市县。
第一款第(二)至(三)项、第(四)项中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项目建设,以及第(五)至(八)项属于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特聘专家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特聘专家补助资金用于特聘专家及其所带科研团队的科研经费补助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规定支付给特聘专家个人及其所带科研团队人员。科研经费用于实施本岗位创新发展计划,实施本岗位重点课题、科技攻关项目、工程技术项目,成果转化及提高本岗位科研团队的科研技术水平等方面。主要包括:
(一)科研平台建设费用:指特聘专家岗位建设实验室、技术中心及重点学科所需费用。
(二)课题或项目研究费用:开展课题或项目研究所需费用,含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三)学术技术交流费用:举办或参加与本岗位研究领域紧密联系的学术技术交流会议,含资料费、差旅费、场地费、会议费、宣传费等。
(四)科研成果转化费用: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人员经费等成果转化经费。
(五)科研团队人才培养费用:科研团队成员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和实地考察支出以及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现场指导支出等。
第八条 “十百千人才工程”资金使用管理。
“十百千人才工程”资金用于资助我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我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主要使用范围:
(一)择优资助由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培养人选承担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科研项目;
(二)扶持改善带头人培养人选所在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基地的支撑条件;
(三)支持具有创造性和重要价值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四)支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所必须进行的国内外考察或调研;
(五)支持开展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支持承担有重要科学价值和较大应用前景、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国家和自治区级的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或进修;
(七)为吸引海外优秀人才为我区服务所需的费用;
(八)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培养人选、培养导师和培养单位所进行的宣传、表彰、奖励等费用;
(九)有关带头人培养工作所需的宣传、调研、协调、评选等工作费用;
(十)对培养人选承担的资助项目所进行的调研、评审、验收、鉴定等管理工作费用。
第九条 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补助资金,包括博士后日常经费和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的一次性经费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日常公用经费占20%,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的一次性经费资助经费用于补助其招收培养博士后相关工作开支。
第十条 广西人才小高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一)用于人才小高地人才的培养。
1.选送人才到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进行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培训费用;
2.举办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学科的知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实地考察等费用。
(二)用于人才小高地人才的引进。
引进广西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启动经费、津贴补贴、组建科研团队等费用。
(三)用于人才小高地的课题研究。
进行课题研究的相关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课题研究成果出版印刷费等。
(四)用于人才小高地的重大科研成果奖励。
奖励在人才小高地建设过程中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费用。奖励资金控制在其所获得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五)用于经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一)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专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给予农民工创业及带动就业奖补,即对农民工初创企业及农民工初创企业吸纳就业给予奖补;二是培育全国知名劳务品牌;三是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招聘会以及农民工技能大赛初、复赛等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的相关工作;四是支持本地区农民工创业园区建设;五是市、县支持本地区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其他支出。
(二)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三)自治区规定的扶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其他支出。
(四)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二条 北部湾经济区职业培训券试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相关市及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非北部湾经济区市开展职业培训券试点项目所需的补贴给企业的培训资金。
第十三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改善提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一)县(区)、乡镇社保就业服务中心(平台)开展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所需的服务经费开支等。
(二)基层社保就业信息体系建设,实施县、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社保就业平台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和自助终端机建设。
(三)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出国费等。
第十四条 “服务惠民”专项活动自治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一)网络费。主要用于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宽带网络建设安装及月租费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网络建设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采用统一招标形式,明确技术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限,议定协议价,网络费用由各县(市、区)自主选择中标运营商,签订使用协议并支付建设费、月租等相关费用。
(二)运营维护费主要用于村级综合服务中心购买日常办公耗材等。
(三)六项服务补助费。具体包括十小项:行政村就业服务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经办服务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服务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服务费、村级儿童福利督导员服务费、贫困家庭在校生资助补助服务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费、残疾人康复协调员服务费、文化体育活动服务费、法律服务联络员服务费。
(四)严禁用于“三公”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统筹使用各项业务服务费,合理调整安排资金,将工作量大和工作量小的几项业务合理搭配,有偿服务。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五条 特聘专家补助资金分配。
特聘专家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办法为:特聘专家聘期内,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位特聘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20万元专项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特聘专家10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给予所带团队5万元税后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十百千人才工程”资金分配。
“十百千人才工程”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具体分配办法为:
(一)确定分配基数。按照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给予人选资金支持。
(二)依托项目进行分配,即以项目申报资金,分别给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项目的人选不等的资金。
(三)突出科研成果进行分配。给获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和地厅级奖项的人选不等的资金。
(四)依据学术研究、专家服务进行分配。给发表论文、专著和获得专利、参加学术交流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等人选不等的资金分配。
(五)分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申请数额。
第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补助资金分配。
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办法为:实行常规型资助和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相结合,常规性资助根据当年度全区在站博士后数量确定分配基数,对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额外奖励;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实行定向招收、等额资助。
第十八条 广西人才小高地补助资金分配。
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对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报送的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申请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确定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分配。
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以上年度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绩效作为分配依据,考评指标及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市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农民工创业及带动就业人数、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成效、农民工技能大赛开展情况、农民工培训情况以及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进度等。
第二十条 北部湾经济区职业培训券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分配。
北部湾经济区职业培训券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为上一年度各地获得培训的企业数量、开展相关培训所需开支等。
第二十一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改善提升项目建设资金分配。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改善提升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标准为:按照各地区服务人口数量,给予县级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乡镇(街道)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服务惠民”专项活动自治区补助资金分配。
“服务惠民”专项活动自治区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标准为:全区各级财政按照网络费标准2280元/年·村、运营维护费标准3000元/年·村、六项服务12000元/年·村(包括十项具体业务,每项具体业务服务费100元/月)的标准安排资金,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按2∶3∶5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按照20%的比例下达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需按文件规定比例足额配套相应资金。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将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及时提出自治区本级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提前预通知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绩效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并对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自治区筹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与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额度挂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预决算工作。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要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市、县,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目标实现的市、县,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额度;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止。《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聘专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20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9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4〕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6〕1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解释。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