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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健康护理问题 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

  • 发布时间:2024-03-14 17:00:00
  • 来源:厅农民工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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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护理服务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为民办实事工程、推进健康广西建设、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6号)等文件精神,日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岗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积极稳妥做好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

一、《方案》提出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护理服务需求,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健康服务问题,持续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培养一支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医疗护理员队伍,加快建设健康广西,着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就业创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需求。聚焦社会关切的护理服务难点、痛点问题,推动医疗护理员成为医疗服务的有力补充,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与当前人力资源供给不足、护理服务质量不高之间的矛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通过完善政策支持、强化技能培训、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推动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医疗机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共同参与,引导社会投入,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护理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系统推进、强化领导。在有较好工作基础的医疗机构和陪护服务机构先行先试、系统推进,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努力走出一条广西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护理服务质量有效提升的新路子。各医疗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试点和经验推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实施。

二、《方案》强调

积极探索医疗护理员统一登记、统一培训、统一评价、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六个统一”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供给、医疗护理员管理、技能培训评价、护理服务业促进、风险防控“五个体系”,深化医疗护理员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四化建设”,推动护理服务省事、省心、省力“三省服务”,坚持不额外增加患者负担、不降低从业人员收入“二条底线”,建立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一套机制”,适时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从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三、《方案》要求

各试点机构加强对陪护服务机构使用和管理医疗护理员工作的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有效落实,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人员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试点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加强监督指导,同步推动实施,强化指导调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大胆探索,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试点经验应用到更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四、《方案》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供给体系。一是医疗护理员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的规定,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提高人力资源供给。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引导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与劳务输出基地“结对共建”,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养和“规模化”用工,提高陪护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组织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供需精准对接。三是提升辅助护理服务质量。鼓励医疗机构与陪护服务机构协力提高辅助护理服务能力,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鼓励陪护服务机构建立线上点单平台,开发线上点单、接单、缴费、评价、投诉等功能,将医疗护理员身份信息、健康情况、培训考核、就业创业、证书信息、服务记录、诚信记录、满意度调查、奖惩记录等信息纳入平台管理,打造全流程、专业便利的智慧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体系。一是规范使用,明晰责任。鼓励医疗机构与陪护服务机构结合辅助护理服务需要,自愿选择陪护服务机构提供的辅助护理服务,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测算成本,并通过协议进行约定。患者及其家属可根据自身实际及陪住护理需要,自愿选择购买陪护服务机构提供的辅助护理服务。陪护服务机构应主动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服务的内容、方式、服务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通过协议进行约定。陪护服务机构及医疗护理员应遵守医疗机构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尽职尽责,保障质量。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鼓励医疗机构安排专职部门和人员,定期对陪护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员进行适应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投诉及其处理情况等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监督指导陪护服务机构履行协议。鼓励陪护服务机构设立专职部门、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开展人员配置、工作质量、职责落实、满意度调查等监督,对医疗护理员在服务过程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纠纷时的报告、配合处置等事项及其程序进行规范,切实提高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三是加强管理,维护权益。陪护服务机构依据用工事实等情况,依法依规与医疗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保障医疗护理员服务报酬及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鼓励医疗机构指导陪护服务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等相关工作。鼓励陪护服务机构承担医疗护理员体检所需费用,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四是加强对医疗护理员的关心关爱。按规定保障农村转移就业医疗护理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陪护服务机构通过举办集体活动、交流谈心等方式关爱医疗护理员,切实增强医疗护理员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

建立健全技能培训评价体系。一是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技能考核。引导陪护服务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导医疗机构、陪护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实用、便捷”的原则,对在岗的医疗护理员进行摸排,组织对未获取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医疗护理员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个人意愿开展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并根据医疗护理员工作特点,合理安排培训及考核时间,确保培训质量。鼓励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辅助护理服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取证书,引导有意愿者逐步纳入陪护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着力稳定和扩大医疗护理员就业规模,满足社会需求。二是拓宽职业发展通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完善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及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宽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发展通道。将医疗护理员职业纳入广西职业技能竞赛赛项,以赛代训、以赛代评,提升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广西技术能手”称号。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制定《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技术评估标准》,开展培训机构评估等工作。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引导培训机构和陪护服务机构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师带徒水平,帮助医疗护理员成长成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指导,强化医疗护理员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鼓励陪护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考培分离”原则组织医疗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业促进体系。一是规范市场行为。引导陪护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鼓励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辅助护理服务内容、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科学评估确定服务价格。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欺骗、误导服务对象。鼓励陪护服务机构采用“一对多”、班组模式提供辅助护理服务,合理安排医疗护理员休息时间,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二是优化辅助护理服务环境。鼓励陪护服务机构积极对接患者个性化辅助护理服务需求、达成意向,设置业务受理和收费场所,营造良好沟通氛围。引导医疗机构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二维码等,宣传介绍医疗护理员管理规范相关信息,拓宽辅助护理服务供给渠道,扩大知晓度和覆盖面。鼓励医疗机构为医疗护理员设置专用工作室,提供清洗、更衣、休息等场所,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同时健全病房探视制度,合理规定探视时间,切实维护诊疗秩序。三是开展服务水平星级评定。鼓励陪护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星级评定,以职业技能水平、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为重点,制定《医疗护理员星级评定标准》,将评定标准划分为5个星级。鼓励陪护服务机构建立与星级评定相关联的激励机制,按照1星至5星的标准,对医疗护理员工作推荐、服务报酬、绩效等进行分级管理,体现其劳动价值。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一是适时宣传引导。结合试点工作需要,加强辅助护理服务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推动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挖掘和宣传辅助护理服务典型经验,发挥先进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增强职业荣誉感。二是加大劳动争议化解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陪护服务机构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调解员,及时化解医疗机构、陪护服务机构与医疗护理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力提高劳动争议化解效率。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引导陪护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辅助护理服务纠纷防范化解处置机制,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人文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预防辅助护理服务纠纷发生。主动向患者及其家属提示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和相应的处置措施。鼓励陪护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预防等功能,为医疗护理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提高风险抵抗能力,切实维护医疗护理员和患者权益。四是强化风险处置。引导陪护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受理、12小时内处置、24小时内反馈处置结果,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化销号管理,及时排查并协调解决辅助护理服务纠纷。鼓励按照规范处理程序采用自行协商和解、调解、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处置服务纠纷,按规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发挥与警务室的警医联动作用,紧盯各类辅助护理服务纠纷处置的薄弱环节,采取务实举措,推动平安医院建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五、《方案》实施步骤

试点启动阶段(2024年2月)。相关部门和各试点医疗机构共同研究制定试点方案,拟订《医疗机构与陪护服务机构协议书》《辅助护理服务协议书》《陪护服务机构与医疗护理员协议书》《医疗护理员工作职责》《医疗护理员职业守则》《医疗护理员服务规范》《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表》《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技术评估标准》《医疗护理员星级评定标准》等推荐文本和制度规范,进行充分论证后实施。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宣传,确保试点措施落地见效。

试点实施阶段(2024年2月至12月)。按照“一院一策”“边试点边完善”的思路,围绕主要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沟通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细化优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总结推广阶段(2025年1月至2026年12月)。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和深化,研究出台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在全区稳步推广。2025年12月前,在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推广覆盖面不低于50%;2026年12月前,在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推广覆盖面不低于80%。

六、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柳州市中医医院

桂林市人民医院

钦州市妇幼保健院

桂平市人民医院

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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