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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1号)

  •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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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19103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许可事项的子项设置

取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原下设2个子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只保留主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调整后,无论是内资或外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范围涉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营范围不涉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调整许可事项的实施层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后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含外商投资职业介绍许可、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实施主体统一为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三、继续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工作

各地(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要继续按照我厅《关于做好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7号)有关要求,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书面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更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等服务,认真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强信用监督。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940号)要求,按有关流程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部门按要求将辖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监管、服务等情况报片区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2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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