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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统筹整合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207号)

  • 发布时间:2013-12-26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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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统筹整合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人社办发〔2013〕20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就业局、自治区人才服务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统筹整合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2013年12月10日

 

统筹整合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统筹整合我区人力资源市场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主线,以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导向,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为重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资源整合,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提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二、统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三)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划归一个行政部门管理,逐步修改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进一步消除人员流动障碍。

(四)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各地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通报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信息,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劳动监察的监管网络,建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活动为切入点,广泛推行服务公示、服务承诺、服务反馈、信用管理等制度,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五) 统一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标准。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人社部发20126号),进一步加快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标准建设。建立标准的推行、宣传、评估工作体系,发挥服务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规范作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确需通过标准予以规范的,我区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

三、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

(六)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总体要求,统筹规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提出的原则,理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管理职能,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各地整合原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按照以下模式:

1.自治区本级保留现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分设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

2.地级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群体的实际,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资源,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因地制宜设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服务场所,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整合为综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应统一集中到同一场所内,称为人力资源市场,或加挂人才市场

3.(市、区)一级应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综合性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统一到一个场所中,称为人力资源市场。

4.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

(七)整合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各地要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划定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全面梳理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项目,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凡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分设,在同一场所提供服务的,要科学规划设计服务内容和流程,做到服务方便、快捷高效。凡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分设,不在同一场所提供服务的,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业务之间的贯通衔接,互通共享经办信息记录和数据库,同时办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项目。

(八)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全区各地要充分利用金保二期建设项目,不断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力争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最终实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提升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要健全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统计指标体系,推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一体化,提高信息综合利用和分析水平,加快实现以信息和数据共享为基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九)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保障。全区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要求,明确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益属性,积极争取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要求,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经费。对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平台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要协调上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四、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

(十)明确市场运行管理职能。全区各地要不断深化市场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要通过改革,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重点转向强化政策调节、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工作,为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稳妥推进经营性业务分离。全区各地在明确划分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将经营性业务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业务中剥离。2013年底前,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必须退出在经营性企业任职或者兼职。2014年底前,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业务做到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分类管理。2015年底前,已经实现分离的经营性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实体,力争十二五期末基本完成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的任务。

(十二)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业务分离的管理工作,在业务范围、人员安置、收入分配、资产配置、重大决策、干部配备等方面明确政策,稳妥推进改革进程,在改革过程中要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组织实施

(十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2014年6月前)。全区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整合人力资源市场的政策,教育和引导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人力资源市场的重大意义,自觉服从改革大局,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停、队伍不散、服务水平不降低。

(十四)制定实施方案(2014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现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现状,认真梳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职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合方案,上报所在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扎实推进整合工作(2015年12月前)。全区各地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和当地编制、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20156月前完成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工作,201512月前完成自治区本级、市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请及时将实施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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