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保卫管理从业人员综合能力和素质,根据《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公治安〔2023〕20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3〕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征集
(一)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设立按照“择优遴选、合理布局”原则,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推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价机构征集条件详见附件1。
(二)征集流程。
1.提交材料。拟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单位,自愿向属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推荐后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材料如下: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培训评价经历材料;
(5)信用报告。
2.技术评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部门,组织专家采取现场查看、资料审核、访谈咨询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技术评估,经综合评估后择优遴选评价机构。
3.网上公示。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通过遴选的评价机构在“广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公示。
4.备案回执。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统一赋予机构编码,出具备案回执。
拟开展保卫管理员自主认定的企业,按现行备案流程申请。
二、评价活动管理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及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相关要求,开展保卫管理员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考核认定工作。面向全区范围开展认定的评价机构在注册地以外开展评价工作的,应向评价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经同意后可开展评价活动并主动接受属地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完善考核标准及题库建设,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培训。加强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监督和指导,开展现场质量督导,对获证人员做好证书信息查询服务,纳入技能人才统计。
三、工作要求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相对集中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先试先行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续根据开展情况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序、稳步开展。公安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中央企业(国有企业)、重点单位,建立保卫管理员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督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开展培训,加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做好保卫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联系方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欧阳丹,0771—5832198;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刘俊伟,0771—2892338。
附件:1.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条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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