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试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颁布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1号)精神,国家已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从业者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方向、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将组织专家开发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开展师资力量培训,拓宽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发展通道。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6号)有关要求,将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纳入目录管理,按规定受理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积极推进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提升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注重德技兼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附件: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自治区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