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部署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加强评价活动监督管理,持续巩固提升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成果,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28日制定了《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正面清单》(“促十条”)、《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负面清单》(“禁十条”)、《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监管清单》(“管十条”)等“三个清单”,并予以公布。
“三个清单”作为南宁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规范和指引,请各级人社部门、培训和评价机构作为工作人员应知应会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并在人社经办服务机构、培训和评价机构的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上墙张贴。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压实责任,抓好属地范围内“三个清单”的贯彻执行。
附件:1.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正面清单
2.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负面清单
3.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监管清单
附件1 | ||||
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正面清单(促十条) | ||||
分类 | 序号 | 工作要求 | 具体内容 | 备注 |
职业技能培训 | 1 | 鼓励聚焦重点产业开展培训 | 1.鼓励聚焦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涉及的电池制造工等我市鼓励类职业(工种)开展培训。 2.鼓励聚焦高端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产业涉及的金属材热处理工、铝电解工等我市鼓励类职业(工种)开展培训。 3.鼓励聚焦电子信息产业涉及的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人工智能训练师等我市鼓励类职业(工种)开展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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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鼓励对接企业需求精准培训 | 1.鼓励对接市委市政府引进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重点企业的用工需求,做好技能人才储备培训。 2.鼓励对接《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范围内企业的人才培养需求,精准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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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鼓励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 1.鼓励加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培训占比。 2.鼓励发挥南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作用,做强高技能人才梯队。 3.鼓励在制造业企业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等模式,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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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鼓励围绕重点群体组织培训 | 1.鼓励围绕脱贫劳动力、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提升技能、促进就业型职业技能培训。 2.鼓励围绕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八桂家政”、“八桂建工”、“八桂米粉师傅”等劳务品牌技能培训;鼓励结合乡村振兴(劳务品牌)从业领域,开展广西风味烧烤、南宁酸嘢、横州茉莉花茶制作等我市鼓励类职业(工种)培训。 3.鼓励围绕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等群体,开展网约配送员、调饮茶制作等我市鼓励类职业(工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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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 1.鼓励支持培训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优质民办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2.鼓励支持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发挥培训资源优势,积极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3.鼓励支持承接我市重点鼓励类职业(工种)培训且培训效果和质量突出的机构,优先参与星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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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评价 | 6 | 鼓励打造特色技能评价品牌 | 1.鼓励引导评价机构结合我市重点鼓励培育技能人才职业(工种)需求,加强技能评价承接。 2.鼓励引导评价机构做大做强,着力打造特色评价品牌,建全国性、地域性、地方特色性职业( 工种)评价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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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评价 | 1.鼓励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运用数字化智能评分方式开展考评。 2.鼓励引入产业龙头企业认证标准体系,对相关职业探索开展“一试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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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科学规范技能评价体系 | 1.鼓励创新评价方法、优化评价流程,按照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类实施。 2.鼓励各方参与题库开发,对开发质量高的单位,在机构评估、新增备案、星级评定等工作中给予倾斜。 3.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社会组织和院校结合新职业、新岗位及本地特色劳务品牌,开发特色项目,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开展技能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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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打造优质技能评价工作队伍 | 1.鼓励加强技能评价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设道德品质优良、业务技能一流的技能评价工作队伍。 2.鼓励积极参与优秀质量督导员、优秀考评员选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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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鼓励推动技能评价提质扩面 | 1.鼓励企业开展自主技能人才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鼓励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以服务产业为导向、吸纳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模式。 3.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备案为社会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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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电话:12345 |
附件2 | ||||
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负面清单(禁十条) | ||||
分类 | 序号 | 工作要求 | 具体内容 | 备注 |
职业技能培训 | 1 | 禁止“虚假宣传” | 1.培训机构不得承诺“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 2.培训机构不得超培训范围进行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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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禁止“无效培训” | 1.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无促进就业成效、以兴趣爱好为目的政府补贴性培训。 2.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无创业意愿人员参加创业培训。 3.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无劳动能力、超龄人员等参加技能培训。 4.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企业职工参加与所在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不相匹配的工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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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禁止“虚假培训” | 1.培训机构不得未实际开展培训,通过伪造考勤记录、换衣服拍照片等形式制作虚假材料申报补贴。 2.企业不得通过签订假合同等方式,将非本企业职工列为企业职工组织参加培训。 3.培训机构组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得随意减少学徒培养计划规定的课时标准,不得违反视频监控管理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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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止“虚假申报” | 1.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人员冒名顶替参加培训。 2.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培训对象违规重复参加培训并享受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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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转包分包” | 1.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项目转由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开展培训。 2.培训机构不得以购买服务等名义将培训转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来组织开展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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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评价 | 6 | 禁止“虚假宣传” | 1.评价机构不得超评价范围进行宣传。 2.评价机构不得为招揽考生承诺“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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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禁止“制售证书” | 1.评价机构不得通过制售证书获利。 2.评价机构不得明知买证人员凭证骗补,仍配合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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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禁止“降低质量” | 1.评价机构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自备题进行考核。 2.评价机构不得通过泄题漏题、擅自降低评价标准、篡改成绩提高通过率。 3.评价机构不得纵容考生舞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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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禁止“虚假评价” | 1.评价机构不得虚构考生报名材料,不能未组织考试直接发证。 2.评价机构不得组织他人替考发证。 3.评价机构不得伪造或者协助伪造考生报名表、职称、学历、工作经历等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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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禁止“违规收费” | 评价机构不得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 | ||
举报投诉电话:12345 |
附件3 | ||||
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监管清单(管十条) | ||||
分类 | 序号 | 工作要求 | 具体内容 | 备注 |
职业技能培训 | 1 | 加强机构合规管理 | 1.检查培训机构是否符合依法办学条件,是否按照审批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2.检查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是否符合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面积标准。 3.检查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是否符合资质;师资数量、专兼职教师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配备符合条件的教学管理人员。 4.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机构是否诚信办学,有无虚假招生宣传、组织开展“培训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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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强化培训意愿核查 | 1.检查培训机构开班备案前是否对学员就业创业意愿进行调查并组织填写《学员培训意愿需求登记表》。 2.检查培训对象填写的《学员培训意愿需求登记表》是否真实反映本人培训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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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格培训过程管理 | 1.检查培训机构是否落实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要求进行开班备案,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培训机构是否按照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要求加强培训学员日常考勤管理,培训课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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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范补贴资金申领 | 1.审核培训机构或个人所提供的补贴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核补贴对象有无重复申领补贴、不符合补贴条件申领补贴。 3.审核培训机构或个人是否按照职业培训券使用要求进行资金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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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就业效果监测 | 1.检查学员培训后就业率是否符合就业资金监管和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要求。 2.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建立完善与就业成效相关的工作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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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评价 | 6 | 加强机构合规管理 | 1.检查评价机构是否按已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开展评价。 2.检查评价机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职业(工种)评价要求。 3.检查评价机构人员岗位设置(报名受理、考务管理、题库管理、证书管理、档案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考评员队伍、工作人员队伍、内部质量督导员等考务人员数量配备及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评价要求。 4.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未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制售“山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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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严格执行评价标准 | 1.检查评价机构是否按规定使用广西题库资源或经备案的自备题进行考核。 2.检查评价机构是否通过泄题、漏题、擅自降低评价标准或篡改成绩提高通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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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格报名条件审核 | 检查评价机构是否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版)》(简称“新规程”)要求的申报条件审核评价对象报名资质。 | ||
9 | 强化评价过程监督 | 1.检查评价机构是否按照全区统一监管服务平台系统要求,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管。 2.检查评价机构是否落实考务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考务管理程序。 3.检查评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对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综合评审进行阅卷或评分评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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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强评价效果监测 | 1.检查评价机构年度技能人才评价是否按照计划完成。 2.检查评价机构技能人才统计上报数据是否完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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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电话: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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